江山市消防器材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江山市消防器材行业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我市从事消防器材生产、销售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并按章程组织非营利性、地方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促进我市消防器材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做大做强我市的消防器材产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江山市经济贸易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江山市经济贸易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江山市消防器材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向协会会员宣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宣传国家的相关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向会员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市场发展趋势、有关新产品介绍;
在会员之间广泛开展信息、技术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完成政府和会员交给协会办理的其他各项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本协会章程;
自觉加入本协会,并在本协会注册登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表:
理事会讨论通过;
江山市消防器材行业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不得以协会的名义谋取私人利益;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自愿交纳会费;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议协会其他重大事议;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一名,名誉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他们的任职条件为: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 70 周岁;
身体健康,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交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如下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负责协会会费管理,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和企业资助;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
(一)协会日常业务工作支出;
(二)宣传、服务等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经费管理。严格按财务制度管理协会的经费。
第 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如果终止活动,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主管单位与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对人、财、物进行清理清算,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03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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