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5日 星期五 网站首页 | 行业信息 | 业内动态 | 产业导向 | 基地建设 | 商务平台 | 供求信息 | 会员之家 | 西南博客
江山市消防器材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江山市消防器材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市消防器材生产企业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民间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加强对会员企业服务,促进江山消防器材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江山市消防器材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江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受领导小组的委托,做好行业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在领导小组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会员企业的支持下,发挥行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领导小组意图,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本行业的利益。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市政协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本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向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小组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建议;
(二)对本行业企业年审以及新办企业申报、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并签署论证意见,作为有关部门审批、登记注册和年审的依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保障会员合法权益;
(四)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的各类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开展本行业产品的自检互检,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对产品质量的检测监督;
(五)依托江山籍在外营销力量,建设江山消防器材产品销售网络,为会员企业提供销售服务;
(六)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优秀产品、著名商标等,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七)开展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协定价格进行管理、协调、监督、指导;
(八)建立本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网络,搜集国内外同行的基础资料与动态信息,编印行业信息资料,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九)开展职业培训,根据企业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素质;
(十)开展国内、国际间的行业经济技术协作与交流,举办或组织会员参加各种行业性展销会、展览会等活动;
(十一)开展有益于会员的其它业务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设单位会员(企业)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市生产消防器材产品及零配件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对会员单位或个人的表彰与奖励;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信誉度较高,办事公道;
(三)协调能力强,工作热情高;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和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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